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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只是构成赌博罪的关键,除此之外,还需要结合赌博的人数来确定是否构成赌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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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赌博的前提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是金额问题。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并没有全国层面的统一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的是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如: 1、《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2、相关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参与赌博金额限制,规定了以赌博为业可以判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认定是否属于赌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即只要满足此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即被认定为构成赌博罪,应该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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