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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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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三)档案馆;(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XX;(六)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七)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八)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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