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肯定是人民法院。至于赃物赃款,虽然公、检、法在案件侦查、审查及审理阶段均有追赃的义务和责任,但法院为案件最终定性,法院的判决最终具备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xx认为仍应由法院执行罚金比较妥当。那么,在法院内部由那个部门执行更符合法律精神呢 1.由刑庭执行的可行性。因工作关系,刑庭的审判人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紧密,能随时发现犯罪人是否服刑回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能发现某些再次犯罪人员的信息情况,便于监督犯罪分子的财产,有利于罚金的及时执行。而且判决载明罚金缴纳的时间相对较短,要很快转入执行,由刑庭执行在处理程序上和手续上比较方便快捷。审判人员对案件相对熟悉,与犯罪分子交流机会较多,容易沟通,为罚金执行提供方便,兼有直接教育管理犯罪分子的作用。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审判人员还可接合父母、亲戚为其缴纳罚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教育。 其弊端在于审判人员做罚金执行工作,必然要抽出部分精力和时间,由此可能削弱了主要工作职责力量,弱化了审判任务,而且长期与犯罪分子接触,容易滋生腐败。审判人员长期在外与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人接触,可能给个别蓄意打击报复案件承办人员的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审执不分,这本是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执行案件需要回避的问题。总的来说,xx认为由刑庭执行罚金和追赃弊大于利。 2.由执行局执行的可行性。xx所在法院曾有一段时期实行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也曾认为这种方式可行性较强,但因该项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工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最后取消了刑庭暂予执行罚金的工作。随着法院工作规范化发展,许多措施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局设立该项职责更利于法院建设。第一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局本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固定,执行经验丰富,易于执行。第二执行人员长期在外办案,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渠道更为畅通,方便执行。第三从财金管理制度上来说,执行人员依法扣划犯罪人的财产更恰当。第四执行人员与犯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接触过,彼此不熟悉,可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 综上,xx倾向于刑事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由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确定由熟悉刑事审判业务或从事过刑事审判的执行人员执行,其精通刑事审判业务,兼有执行人员的身份,有利于罚金和追赃的生效判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6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