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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
1.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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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或者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有: 第一种途径: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种途径: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法人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的实现,故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让法人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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