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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1.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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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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