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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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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2.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8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发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并取得执行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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