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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我翻条令找到的,只有这么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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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颁发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一位残疾军人上涨了20%。比如新标准八级残疾军人每年抚恤金:①因战:9970一年;②因公:9130一年。 民政部在9月29日颁布的下一年度新的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60210因公 58310因病 56400 二级因战 54490因公 51620因病 49690 三级因战 47810因公 44930因病 42080 四级因战 39180因公 35370因病 32500 五级因战 30610因公 26760因病 24850 六级因战 23920因公 22630因病 19120 七级因战 18170因公 16260 八级因战 11470因公 10500 九级因战 9530因公 7650 十级因战 6690因公 5730
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军人因公牺牲抚恤金实际包括两部分,一是一次性抚恤金,二是定期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籍每年6180元,农村籍每年3960元。由于抚恤金是发放给牺牲军人遗属的,母亲肯定是军人的遗属,是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的,但由于在抚养义务方面履行义务较少,从法理、情理上应当少分,但不能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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