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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为: 1、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外离婚管辖地法律法规按照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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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包括:以原告为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是外国人,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的,采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应当采取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要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馆、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可以在当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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