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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结算单,收货单,交易的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维权,包括结算单,收货单,交易的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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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维权,包括结算单,收货单,交易的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作出判断。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义务。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是以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以出卖人还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常货物指需要通过交付货物,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像房产、车子等货物还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 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 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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