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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文为《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该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该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有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争议,根据工商总局的精神,今后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通过原始取得方式或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出资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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