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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09)113号文件...
1.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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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种方式的由来;增值税依据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社会国民生产总值,因而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允许将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课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课税依据只相当于社会国民收入,所以叫作收入型增值税。但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较多的难点,手续复杂,故而现在较多应用的是生产型与消费型增值税;据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简而言之,可资本化、本身不存在增值可计入产品成本的、与非应税项目不可分割的固定资产支出、自用的消费品以及为此产生的运费,均不能做为当期销售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售税额的抵扣额。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缴纳营业税,对购入设备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缴纳增值税,对购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1年;3、单位价值高。《准则》只强调单位价值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突出了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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