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纠纷经常发生在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但而,青春损失只是一个流行的说法,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关系,没...
1、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在恋爱,或婚约纠纷中,若最终无法结婚,一方可能已经错过了结婚的最佳年龄。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同居关系结束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并不少见。一般而言,这种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在我国法律中也找不到相关规定。此外,这种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无论是青春损失还是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是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情形。因此,法律不干涉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自己确实遭受到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主张青春损失。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1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