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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关系而主张“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2022-10-13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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