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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保障房房源包括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收购的用于住房保障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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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产生的目的: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市场价格从违法行为之日起缴纳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借、出租或者擅自转换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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