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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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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
首先要有发起人。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同时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其中: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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