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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受伤人员能否获得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2-03-0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伤人员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颁布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内,无论从政策依据,还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操作,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工作人员受伤,因用工主体不适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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