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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不可以继承,但可以依法变更承租人等。 2、若涉及动迁问题,具体看拆迁公告等下达时间,这涉及被安置人确定及相应的财产形式转化所引致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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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判断款的所有权归属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人来判断的。如果证已经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者数人名下,那么根据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款应该给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权利人有权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该权利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从被继承人变更到自己名下的程序违法,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最后判决撤销,那么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对于被继承人原来所占面积内的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款依据的规定予以分割,对于房屋被翻建之后多出来的房屋面积部分以及地上附着物则无权要求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分割。2、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没有被变更,且被继承人没有订立的情况下,补偿款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但对于翻建房屋的继承人,考虑到其在翻建房屋时出钱出力的情况,可以适当多分。1、《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的审批表表明户主为a,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b、c及d,故系争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应当为a、b、c和d,也即a、b、c和d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系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核定的人员为a、b、c和d,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属于4人共有。
假如被人已经死亡,那么此时的分配应视情况而定:1)若拆迁补偿协议是在被拆迁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被拆迁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被拆迁人的;2)若被拆迁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被拆迁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先做房屋继承。然后以房屋继承人作为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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