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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时,需要对被拆除的人进行补偿,征收部门与被拆除的人签订拆除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除是先补偿后拆除...
1、房屋拆迁的程序不合法的,被征收对人征收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拆迁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市、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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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违法的。可拒绝。 拆迁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得到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这也是我国公民促进行政法治的光荣历程,被拆迁人在争取到应得利益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法治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拆迁征地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作为一般公民的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律师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
签署空白合同存在法律风险。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中会包含一些空白条款,这些条款应由当事人自行补充完整。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空白条款可能没有填写而发生争议。这些争议通常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后续补充内容上。 我认为,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需要考虑空白条款所涉及内容对合同的意义。如果空白条款的填补可以推定为签章人在签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些条款是有效的。但如果有相反证据,则可以推翻这种推定。 在金融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是,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另一部分“特别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填写或手打。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人、担保财产等条款往往都是空白条款,需要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填写。 目前,司法中对于空白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存在不一致。因此,如果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要进行区分。如果被拆迁人已经和拆迁人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拆迁人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被拆迁人就要进行补偿; 若不搬走的,拆迁人有权人要求被拆迁人搬走,并拆除房屋。若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那么情况就不同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搬迁。 但是若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一直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就不可以一直不搬迁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此在补偿一直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继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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