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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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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限已经约定的很明确,即“本合同暂定为一年,自2011年7月1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所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已经到期;2、“《具体经营租用时间以政府实际拆迁征收时间,提前15天为止,并自然解除合同》”实质上是附的一个解除条件,合同期间内并未发生;3、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已经到期,继续履行视为双方同意,成为不定期租赁,除合同期限条款外,其他条款可按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只需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一次补偿对方损失费为当年租金的30%,甲方并退乙方已缴纳但未使用期间的房租。”那么您的房东做法是合理的。其次,关于您的装修损失,要看合同上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1、合同中明确了“70年使用权”即代表您购买的是车位的70年的使用权,您签字了,即认可了合同内容,买的仅是使用权。起诉是以证据为准,您的主张有证据予以证明就可以得到支持,若没有,就难以胜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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