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土地出让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仍应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主要是指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这些行为在开展土地前期工程建设工作前应已完成。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进行(具体问题建议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前期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合法。首先,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禁止买卖土地。其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293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