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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经过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那么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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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接受质证。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为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 (1)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2)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或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或者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但要注意的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里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是指证人证言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中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的裁判。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前提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则无此要求。换言之,无论鉴定意见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不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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