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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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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按照《》第61条和《》第58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三)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三种特殊情形: 第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 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 三、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那么,租赁合同无效时该怎么处理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即使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该租金标准包括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即出租人的租金收益仍能获得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无效后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租赁物并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的。 2、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的,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无法拆除的,由过错方按照导致的过错责任承担损失。 4、租赁合同无效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视合同,妥善保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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