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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的,根据你的工龄计算。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治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没有辞退一说。 首先学校没有权力辞退在编教师的,但可以申请将其调离。 教师也属于国家干部,只要没有严重违法乱纪,触犯刑法犯罪的问题不会被辞退。 如果有严重违法乱纪,长时间旷职,触犯刑法犯罪的,县市教育委通过会议形成文件将其除名(开除)。对于不在编的代课老师才有辞退,清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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