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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可分户,拥有单独户口本。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是不可以的: 1、迁移户口必须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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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一般来说,不能单独迁移户口,只能在其监护人(父母等)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随迁,此时要交验的证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监护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未申报户口的,交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去户口迁出(迁入)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迁入)证明; 2,带上当事人的上述资料及证明,及其他迁移户口需要的资料,如: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交验上述资料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户口已经迁出的,只有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才能迁回; 2、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前提下,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要求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恢复当事人的户籍; 3、当事人具体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咨询当地的专业人士,并配合对方的答复,办理相关的手续(证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本自己那一页不可以办迁移。必须是完整的户口本。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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