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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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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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