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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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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一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做无限制的扩大说明,也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过失必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为者实施其他危险方法,即除火、决水、爆炸、毒品投入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火灾、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明显不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许多非特定人员受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即行为者预见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但是应该预见可以避免的严重结果或者因疏忽而没有预见的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都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点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放火造成200万元损失的已经算是重大损失,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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