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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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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款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为一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损害者,如现实中不动产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费用之后,往往因拆迁而血本无归,其利益补偿机制尚无规定,未免遗憾。 第三,首次借鉴了“生活补偿”标准。 “生活补偿”是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补偿理论。所谓“生活补偿”,不是对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补偿,例如村落被迫转移,村民失去的不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在此情形下,仅仅给付财产补偿,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 不同种类的土地征收其补偿标准不一样的,这需要根据征收土地的一般价值来衡量。以上就是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农村开荒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其余用于实行家庭承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第二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形支付:(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三)采取入股经营安置并能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可以以安置补助费入股。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保后征”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第二十四条未经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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