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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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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备案提供下列资料:(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线路和设施设备等的维修、运行、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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