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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议、提示、引导、劝勉、告诫、约谈、警示等方式指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一)市场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或...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鼓励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交易市场等在经营现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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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四)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五)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六)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有关价格政策以及相关信息。
市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办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进场的交易活动提供规范场所、交易信息、市场平台、操作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规则、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二)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化场所、设施和服务;(三)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交易各方信息管理、电子招投标、评标专家电脑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等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监督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和监管平台;(四)其他需要由交易中心完成的工作。
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记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信誉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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