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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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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或者基本养老金;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仍拒绝终止妊娠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预征。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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