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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两类。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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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代理词不能固定格式,但写作格式相对规范,但有一般的文章结构,一般代理词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一部分的每个代理词都要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要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比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让观众从一开始就知道代理词的性质。由于代理词是一种演讲,主要向合议庭陈述,所以开头的习惯称呼是:审判长.审判员:或仲裁员。序言序言也就是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是代理意见部分。前言包括: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分配,担任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的工作情况,即出庭前做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3、说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以不说。如果是上诉案件,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3)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根据具体案件、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被代理人与对方的关系等因素确定。代理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在代理权限内陈述和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和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个方面或一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般来说,代理意见的内容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相关证据,反驳对方的虚假情况;2、分析纠纷的主要情节、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纠纷的焦点,区分是非,明确责任,确定性质;3、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有机统一权利义务;4、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5、如果是二审,也要评论原判决,提出要求和意见。这部分要从具体案例出发,把握案例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的建议、意见、方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结束语本部分是总结全文的结论性意见和具体主张,对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不烦,简洁明了,让观众对整个代理词印象深刻。代理人的名称和日期。写代理词要注意以下问题:1。代理词主要是用证明的方法写的,有时候可以用反驳的方法对错误的观点进行必要的反驳,但通常是正面推理和反面推理有机结合,主要是正面推理,或者两种方法兼而有之。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的基础上写作,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3、代理词应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和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四、代理词提出的意见要切实可行,把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解决问题的诚意;要懂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被对方、法院或仲裁庭接受。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6、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7、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8、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9、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11、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 12、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3、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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