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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
不,劳动分包和专业分包是不同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的是分项工程,计算工程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反映劳动分包材料;劳动分包合同指动力,计算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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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责任工程违法分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责任: (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1)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 (2)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3)施工单位对因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收缴违法分包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该形式中,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1、减少了管理之苦,劳务分包出去以后人员的管理,从招聘到到到工人的福利待遇到劳动保险到人员的人事等等一大块全部的东西建筑都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管理,而自己只管用人,并按工程量和人头工作强度和效率按照事先和劳务分包公司约定好的合同的费用支付给劳务分包公司,而所有人员的一切关系和利益都是由劳务公司和建筑工人直接对接从而减少了自己的管理之苦,减轻了工作量和减少了管理人员,不需要为了人事这一块而专门成立庞大的人事管理部门。2、减少了劳务纠纷,如果建筑企业和每一个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那任何一个建筑工人出现了情况都需要和建筑企业沟通和处理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处理这些事情去了而不能很好的管理好工地和监督工地的工程质量问题上来,而如何将所有这些都分包给劳务公司则建筑公司每天只需要亲点到岗人数和工程进度并依据此给劳务分包公司付款即可,任何的劳动纠纷不和建筑公司产生关系,这就解决了建筑公司的后顾之忧。《》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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