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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2021-12-02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2、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3、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所有权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其他权利后,由抵押人收取。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其他权证。

相关法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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