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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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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商铺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需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铺租赁合同到房管局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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