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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临时占用草原的,不得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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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国有农牧场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属草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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