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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双方离婚至今已有两年时间,阿光仅允许阿娥探望女儿一次。阿娥认为,阿光的行为侵害了她对女儿的探望权。于是她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光协...
但是,双方离婚至今已有两年时间,阿光仅允许阿娥探望女儿一次。阿娥认为,阿光的行为侵害了她对女儿的探望权。于是她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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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一位父亲离婚后一直见不到亲生女儿,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名父亲终于获得探视权。 据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去年3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冷霞抚养,方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时,方明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及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的问题。以至在离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方明每次去探望孩子都遭到“白眼”,后来干脆不让他看孩子了。今年6月,方明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方明要求对孩子的探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可每月对孩子进行探视,探视的方式及时间双方可进行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中区法院最终判决方明每月可对女儿行使探视权两次,被告冷霞应履行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四次,实际次数法律并没有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解决,约定探视的时间、次数、方式等问题,探视的次数依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经诉讼判定对子女探望权利的,可以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探望或不协助探望为由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如果法律已经对子女探望问题做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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