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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如下: 1.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2.独任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组成程序: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确定首先采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但是,仲裁法又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当事人选择合议制仲裁庭,合议庭只能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且需要设1名首席仲裁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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