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8人已浏览
1,870人已浏览
885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