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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房改房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不符合标准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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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能买卖: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1.部分房改房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不符合标准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将要的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其他产权人不同意买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抵押房未授权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住房困难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房屋使用性质改变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依照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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