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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两倍工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可以看:双倍工资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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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女工三期指的是什么的具体情况:2008年11月,医院分别向7位女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09年1月1日起,终止双方现存劳动关系,工资等费用结算至2008年12月31日。7名女工在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后,分别收到了医院支付的700~800元不等的额外经济补偿。 7位女工以被聘用期间未获得3倍节假日加班费和医院未全额支付工资为由,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调解未果后,以医院工资支付符合《劳动法》规定且无拖欠、无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等为由,驳回了7位女工的请求。7名女工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法院。 庭审中,医院称,原告是2006年1月1日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已经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还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对有关事宜都进行了处理。原告要求支付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在医院上班和在岗期间都支付了工资和生活费,而且支付的数额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欠发加班费等行为,因医院上班性质有所特殊,双休日也进行了调休,法定节假日每天按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30元支付加班费,原告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女工张彤出具了2006年到2008年医院的欠休人员名单,证明张彤2006-2008年共欠修15.5天。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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