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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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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 资不抵债,公司还是有破产财产的,就要第一时间清偿给员工。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支付的赔偿金计算方式通常采用“N+1”模式。这里的“N”表示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未满半年,则被视为半个月的工资;如果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则被视为一个整月的工资。而“+1”则代表了用人单位在正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N+1”的实际含义是,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后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的费用。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员工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两年,每月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那么“N”的部分就应该是2年×8000元=16000元;而“+1”的部分则是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因此,“N+1”的总补偿金额应为24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计算方面,我们依据应发工资作为基准,而非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在这里,“N”这个符号代表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而“+1”则表示额外支付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这些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有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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