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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驳回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如果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起诉离婚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提起诉讼,法院将直接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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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再起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仍处于上诉期,可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如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也可重新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后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将接受你的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仍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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