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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不行使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会被消...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1。主观上,债务人不愿意行使与债权有关的债权或从权利。2、客观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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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即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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