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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公司的加入,某公司主体不变;而新设合并则是公司之间组合新的公司。当公司合...
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皆由存续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后,必须通知债权人,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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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由公司承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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