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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
竞业限制补偿金由双方约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规定,双方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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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时间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 2、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同时,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3)因此,结合以上两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约定补偿金数额,经过协商又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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