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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社会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定罪标准的是否都要判处刑罚

2022-08-14
根据《解释》前述关于非法集资概念的规定,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是否针对社会公众,而非是否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是否具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将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为以放贷为目的,或者说限定为间接融资,既非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当前非法集资的客观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包括非法间接融资,还包括非法直接融资。同时,考虑到我国融投资渠道的现状、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效果等因素,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刑事打击重点,《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宽处罚的政策性规定。能否适用本规定从宽处罚,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能够及时清退资金。对于后者,主要是从避免和挽回损失结果的角度而言的,实践当中可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避免机械行事。比如,公司有较好的经营条件,有可行的还款计划,即便暂时不能全额清退,但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计划清退的,也可以认定为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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