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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被举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是否构成无罪理由的?

2022-07-26
非法吸存案件中,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投入资金运营,如放贷等,是否就没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答案是否定的。决定非法吸存行为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依然是宣传手段的公开性,承诺回报的利诱性,集资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四大特点。资金用途不是决定性因素。 1.此种观点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不充足此前有一些朋友有个误区,认为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如果查明被告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如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该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见,资金用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一个比较有利的酌定量刑点。但不论从判例还是从理论上而言,其对案件的定性难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司法解释仅仅使用了“免予处罚”的表述,其真实意思其实是即便把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也不会对行为本身定性起决定性作用。“而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是犯罪”是刑法的共性原则,绝大多数刑事犯罪如果达到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都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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