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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竞业禁止限制的客体信息范围是有限度的。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专有技术、财务信息、企业策划、重大决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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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 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公司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任关系。就公司和董事、经理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经理,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在中国,普遍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经理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 3、对一般雇员的规定 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产生,而公司往往通过与一般雇员竞业禁止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禁止雇员以任何形式受雇于与其任职或曾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4、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 代理商是以为其他商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提供代理、媒介服务为业的商人。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限制的客体信息范围是有限度的。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专有技术、财务信息、企业策划、重大决策、重要投资计划等)、经营效益、业务关系等信息,才是竞业禁止的动因,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限制对象。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禁止。”具体说来,竞业禁止限制的信息范围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非公知的市场信息。公知的一般商业信息、知识、技能与行业经验属于所有市场主体的公共资源,每个市场主体都平等的享有利用的权利。(2)具有同业竞争优势的信息。具有同业竞争优势的信息又具体体现为权利人采取了防止竞争对手获悉的一定措施,对权利人具有相当的实用性,能为权利人现实的利用,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信息。
适用竞业禁止的范围: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禁止的活动是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者自行生产经营同类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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