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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直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但其公共伤害赔偿应当得到同等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职工养老保险不因挂靠国营单位或者私营不同,关键在于选择的缴费工资。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不因之前挂靠国有单位还是私营单位区别,因为选择的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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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一、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二、员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数达到10年的,支付工资。三、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数超过10年和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3)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支付本人工资的90%。上述(一)、(二)、(三)工作人员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四、1949年9月末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署副专家和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和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员工,病假期间发工资。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是三十元,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是原工资。六、员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员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必须由医疗机构证明,经主管领导机批准。八、员工工龄计算,按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说明。11、本规定从发表日起实施。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表的《国家机关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方法》同时废除。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员工因工受伤以后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的纠纷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 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3.员工在认定工伤并且鉴定好伤残等级以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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