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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向工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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