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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有关费用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种植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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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种子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四)查处涉嫌种子违法行为的,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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