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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有关费用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种植费等费用...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后15日内,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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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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